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是请求撤销决议,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超出该期限其撤销的请求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该60日期限为不变期限,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判决撤销该类股东会决议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综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对其他股东的损害、股东起诉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时效性等因素进行判断,而非一定撤销决议。比如,案例中由于甲未通知乙,侵害了他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在审理时乙表示不购买甲对外转让的股权,其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实质上并未受到损害,再结合本次股权转让的比例太小、受让人已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等因素,所以法院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有的股东以晚了一两天收到通知为由要求撤销,但如果有证据表明,虽然未满足提前15天的通知要求,而股东通过其他渠道早已周知会议事宜,那么股东会会议正式通知虽然晚了一至数日,不至于影响股东的权利,法院仍会判决股东会决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