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的评价就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中的事实,所以即使伦理学是一门规范科学,它也不会因此就不再是一门关于事实的科学。伦理学必须完全研究实际的东西,在我看来,在对伦理学的任务具有决定作用的各种主张中,这是最重要的主张。有些哲学家认为,正是因为伦理学不涉及粗俗的是,而只涉及高洁的应该,它的问题才成了最严肃最崇高的问题。他们的这种傲慢态度,是同我们格格不入的。
显然,人们有了这样一个规范体系,即运用善恶概念的体系之后,就可以完全不管这个体系同现实的关系,只去考虑体系中各规范之间的联系,以及各个别准则的次序了,就可以只研究体系内部的结构了。即使体系中的各个规范并不是真正有根据的,而是被错误地当作有根据的,或者甚至是随便设想出来的和任意建立起来的,也同样如此。这最后的情况确实只具有游戏的意味(the interest of a game),根本无权使用“伦理学”的名称。但伦理学作为一门规范科学,却应该提供一个按等级排列起来的准则序列,在这序列中,人类所有行动、态度和品质(characters)的道德价值都有其确定的位置。这体系当然不仅适合于现存的行为和态度,也同样适合于一切可能的行为和态度,因为只要这个体系确实是有价值的,它就一定会预先给人类每个可能的行为都安排一个位置。在熟知了最高规范之后,人们就可以思考整个体系了,不需参考实际的行为,只要考虑可能的行为。所以康德强调说,是否实际上有某种道德意志存在过,对于他的道德哲学是无关紧要的。因此,伦理学作为一种规范理论会表现出一种“理想科学”的特点来,必定会有一个理想准则的体系,这个体系当然可以运用到现实中去,而且只是因此,它才具有某种用处。但这些准则的意义则完全不依赖于这种应用,而可以从它们自身的相互关系中去加以研究。这正如一个人可以发明出象棋(chess)的规则来,并且可以考虑把他发明出的规则运用到特殊的比赛中去,即使这个游戏除了在他头脑中,在他想象的对手之间进行过之外,从来就没有人玩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