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种贡纳一定数量的粮款,然后按亩均摊的做法,还属于地方“耆老”的应付之举。在太平天国方面,也有人早在西征之初就有了按亩定量交纳的打算。
1853年8月26日,太平军高级将领十七指挥在安徽太平“近城各乡邀乡老数人,口称现在田稻将割,每亩交纳粮稻卅斤”。可是由于乡老们推托“要向田主去说”,该部太平军又随即“开船而去”,看来是议而未行。
《贼情汇纂》还记有太平军在湖北下“科派之令”的情况:
稽查所设乡官,一军之地共有田亩若干,以种一石终岁责交钱一千文,米三石六斗核算,注于册籍,存伪州县监军处备查,无上下忙卯限诸章程。催粮之贼不绝于道,赖数乡官支吾而供给之。
这种科派看来仍应属于贡献政策执行时期。这可能是湖北的某些地方在1854年春设立州县监军后,太平天国地方当局和当地人士(乡官)共同拟定的对贡献钱粮的变通做法。但这和太平天国最高当局后来决定的在安徽、江西“照旧交粮纳税”已无本质区别。
太平天国为什么要照旧交粮纳税?这是因为太平天国自己已提不出新的赋税制度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而贡献政策的执行又陷入了危机。
进入1854年后,太平天国日益面临着两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粮食供应,一是安定社会秩序。太平天国选择了照旧交粮纳税的出路,这也是在当时的条件下所能选择的最好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