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地方都出现了买房人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因购买了“凶宅”而出现的交易纠纷,这目前属于一个司法难点。“凶宅”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指发生非正常死亡并给人主观上带来恐惧感的房屋,比如自杀、凶杀等,一般来讲,正常生理死亡,如生老病死,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房屋失火、煤气中毒等,都不能称之为“凶宅”。对于“凶宅”的性质是属于民俗还是属于封建迷信,在司法实践上还存在一些争议。
如果属于民俗,那么“趋吉避凶”是一种传统文化认同的社会心理现象。按照大众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如果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会感到忌讳和恐惧,这是一种客观的普遍现象。人们购买房屋,除了房屋质量、朝向、环境、交通等客观居住功能外,还会有追求平安、吉祥的主观愿望。显然,“凶宅”肯定会影响买房人的居住心情,产生一种恐惧的心理。此外,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件,卖房者有告知义务,所以在出售房屋时,房主应充分向买房者说明情况,如果刻意隐瞒,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忠诚义务原则,构成了欺诈,购房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购房合同。从价格上来讲,“凶宅”也应当比正常的房屋便宜,会比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贬值,有时候即使非常低也没人愿意买。所以,购买者获知情况后,也可以向原房主索要“凶宅贬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