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官员是科道官,也就是所谓的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这批官员属于大明朝的监察官员,他们的职责为“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及“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通过对监察官员的大量任用,就能尽量地保证朱高炽监国时的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使其所制定的各项措施能够很好地下达到地方并且还能够了解各地民情。同时,朱高炽所任命的科道官大部分都是初入官途的儒家知识分子,此时的他们还怀有儒家理想主义思想,还想着要“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尚未被官场中的不良风气给同化,因此在监察一事上还是比较富有战斗力的。
第三类官员则是地方官员,主要涉及布政司参政、参议和按察司副使、佥事及各地知府、知县等官员的任命。其中布政司参政和参议的主要职责是“分守各道,及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并分司协管京畿”,而按察司副使、佥事的职责则是“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各专事置,并分员巡备京畿。”知府的主要职责是“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知县的职责则是“掌一县之政。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从这些官员的职责就可以看出,这些官员对于各地的民生是有着很大的影响,而朱高炽注意对这些官员的选拔任用,无疑是为了保证各地的民生。